问:去年12月1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9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今年四月底,离转正还差一个月,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已被解聘,我很不服气。我想知道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你能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对试用期问题已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由此可知,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并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可以根据以上规定,与公司进一步协商,若其公司一意孤行,你可以在此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以随意约定,若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不相匹配,企业之行为为违法行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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