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8年2月,李甲经招聘考核被外资企业A正式录用,通过试用期后,他与A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A企业由于经营需要,将李甲等5名员工送到欧洲培训半年。李甲学成回国后为A企业服务1年,后向人事部门提出与A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事部门以李甲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未予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李甲擅自离开A企业到另一外企就职。那么,李甲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李甲是否应当赔偿A企业的损失呢?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前,随着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选择权越来越充分。应当说,劳动者跳槽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但是,这种择业自由应该是以尊重和不违反劳动合同为前提的。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者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 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因此,A企业可以根据李甲离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要求李甲及其现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约离职应否赔偿损失
00-05-30 中国学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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