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叠由原件、传真件和复印件组成的案卷材料,由于当事人的疏忽,该案已经错过了诉讼时效。法律在其面前已显得无能为力,权益的丧失成为无可挽回的必然,留给我们的只有无尽的思考。
出了事才发现没签合同
王晓春,某贸易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部门经理。1998年11月,在与客户谈业务时,受到歹徒意外袭击,不幸殉职(凶手负案在逃)。王从1994年开始在这家公司尽力,担任深圳分公司经理后,做出了不凡的业绩,将业务从不足十万元做到近百万元。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从王一开始在公司工作到其遇害,在这样近六年的时间里,约束双方的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诺!等到其家属知道王的不幸消息要求公司给一个说法时,等到双方协商不成诉诸公堂时,能够给予王及家属的仅仅是相当于王两个月收入的丧葬补助费和相当于王六个月收入的安慰费— —而且这些都仅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就这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享有应有的工伤待遇;由于没有用劳动合同固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也会有一笔应得的保险赔偿。同时,王的家属需要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抚慰。一个人的离去,是用多少钱也不能抚慰的,但在残酷的现实面前,金钱也只能成为惟一的标准。
当初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只不过当初已成为过去,再追究已没有任何意义,这个没有意义的当初只能给我们更多的警示。
赶快去签一份合同
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当然,对劳动者来讲,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重新审视自已: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害怕一不小心会再失去,不敢向单位提出签合同的事,再说签不签可能都一样;
经过熟人介绍,认为关系可靠,足可信任,不需要签,或者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出;
刚开始曾经提出要签,单位一直借故推脱,后来时间长了,大家也就都没再提;单位撰写的劳动合同条款,个人认为不合理,便拒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方又不同意,僵持着,也就一直没签;
本来自己想签,向同事一打听,大家都没签,自已也就算了,反正天塌下来砸大家;
原来签过合同的,合同期满后,继续在那里工作,想当然合同会续延下去,就没再续签。
没签合同是企业的错吗?
当然,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还可能远不止这些,但基本上可以认为不签合同并不是员工的错。当今的人才市场毕竟还不能做到炒掉一份工作像解雇一个人那样容易和简单。
也许稍懂劳动法的人会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一定都要有劳动合同,它还调整事实劳动关系。当然,这也没有错。但问题在于,在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之前,首先就要跨越两个障碍: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王案在此问题上跌了一跤,该案在劳动仲裁时,被裁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被诉人职工,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二、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争议事项有了事先的约定。而如果签署了劳动合同,这样的证明变得不必要,况且任何一项证明都会经历一个过程和一个不知道答案的结果。当然,对于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必备条款和事项,即使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了也要遵循劳动法。但实际上,就算问题真正能够得到妥善完满的解决,也往往会麻烦得多。
劳动法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专门进行保护?当然是由于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如果未签劳动合同,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以后,亦不容易受到法律完全意义上的还原和补救。因此,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不是别人恩赐于你,而是要由你努力去争取。
需要提及的是,我们亦不可把劳动合同过分神化,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把双方的劳动关系加以约束和书面化,使其更容易认定和明确,绝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这是因为,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样还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所签的劳动合同从具体条款上能否足够保障到你的合法权益;第二,出现了劳动争议以后,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能否足够维护到你的权益?
所以,我们坚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有理由说:“为了保护我自己,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
01-04-09 中国学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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