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上海市高、中等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将实行新政策。此外,为解决本市生源新生被外省市录取后户口迁出报不进等问题,有关部门也联合作出新规定。
被外省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本市城镇户口新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外省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属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如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凭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农转非证明》及《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被外省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属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如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凭盖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中专)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登记表(1)》及《录取通知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被本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外省市新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其在校期间也可以不办理暂住证,由学校公安派出所或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市人事局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办理。
提醒
入学后已将户口从本市迁出,但外省市高、中等院校不予办理迁入手续的,必须凭外省市高、中等院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原《户口迁移证》到本市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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