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殊劳动关系应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03-05-27 中国学生网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应当参照执行劳动标准中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即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出,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除参照执行劳动标准中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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